1.名望动物医院-渝北旗舰店(启程)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01号附28号(米兰天空商铺)
电话:023-67629081/023-67629082
2.名望动物医院-渝中至信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83号自然大地1层(牛角沱立交往沙坪坝方向100米)
电话:023-63635673/023-63638496
3.名望动物医院-南坪分院(吉米)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锦园学府大道九号附6号、7号(永辉超市斜对面
电话:023-62753136
4.名望动物医院-志远分院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8号附27号(金都香榭直港大道公交站往前20米)
电话:023-68420537/ 023-68181160
5.名望动物医院-伴侣分院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018号附5号(龙湖好望山)
电话:023-67887966/13220200815
6.名望动物医院-精品分院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3号附1-4号(金科丽苑商铺)
电话:023-67601289/023-6760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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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75号
电话:023-67070010/1851237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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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62号
电话:023-67565081
9.名望动物医院-挚爱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兴科大道33号金鞍花园商铺1-5
电话:023-67839866/1862354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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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50号(龙湖仟百汇商铺二楼)
电话:023-65686979/18523867540
11.名望动物医院-异宠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6号两江春城春玺苑1栋商业38号
电话:023-67126836/18762010368
12.名望动物医院-宝康分院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3号附1号、附2号
电话:023-62482980/023-6253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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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89号附27号(汽博线外城市花园3栋)
电话:023-63113096/13368387313
14.名望动物医院-汇宠分院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5号附13号
电话:023-68189698/18983126203
15.名望动物医院-永爱分院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石韵桂圆1栋1.2号门面
电话:023-67531926/023-67602221
16.名望动物医院一它它分院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3号东原桐麓商铺3-13
电话:023-625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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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附20号
电话:023-68124279
18.名望动物医院-大坪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龙湖时代天街D馆时代汇11栋G层
电话:023-63240791
19.名望动物医院-礼嘉分院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嘉吉路1号3号商业附1号1-25
电话:023-63059601
20.名望动物医院-兴永分院(西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城兴路26号附39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2-3栋1栋-商业25
电话:13368387313
21.名望动物医院-环雅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湖彩路51号附2-8号商铺(博雅小学下行100m)
电话:023-63117116/17783469593
22.名望动物医院-天爱分院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蓝光coco时代一期2层加油站旁
电话:15002396404/023-62783203
23.名望动物医院-宠爱分院
地址:重庆市茶园新区天文大道鲁能四街区北区(沃美影城楼下)
电话:023-62516891/17353278838
24.名望动物医院-启航分院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双元大道503号附8.9.10.11号
电话:18523939366
25.名望动物医院-佳和分院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518
电话:68878961
重庆宠物医院消息,农业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经研究,我部定于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动物诊疗机构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违法从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改善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城市宠物诊疗机构。
三、清理内容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清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情况
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形;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是否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二)动物诊疗机构从业情况
1.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三)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1.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是否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是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
5.是否未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
6.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7.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四、整顿措施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从业活动
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一律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收缴,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责令限期整改
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撤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注销相关证书
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相关证书:
1.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2.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情节严重的;
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执业兽医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界线,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明白纸、告知书等途径,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对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人员证书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必须通过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切实做到各地执业兽医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及时将执业兽医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违法行为、诚信记录等信息录入系统,不断提高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严格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曹翠萍
电话:010-59193371、59191691(传真)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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